(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某小区业主大会投票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服务,并于同年5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发生冲突,政府部门及街道社区介入协调未果。为此,被告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因原告逾期不退场,被告决定立案处理。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经听证,被告对原告作出通报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维持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自作出时即生效,原告理应及时退出物业项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移交有关资料和小区物业服务权。经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提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本案中,涉案小区已通过合法程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新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物业服务事关业主切身利益,因交接工作引发冲突将影响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场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