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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分总则、村庄规划与风貌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等8章,共57条。
《条例》立足乡村建设,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风貌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及其他相关建设、管理活动,即适用范围在空间上限定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地区,在内容上限定为乡村风貌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的建设、管理活动。
风貌提升是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持乡村生产生活形态的基础。《条例》注重规划引领,一方面明确村庄规划编制要求,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另一方面建立村庄设计制度,规定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和有一定规模新建、改建建筑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设计。
农村住房建设是乡村建设的焦点、难点问题。《条例》作以下规定:在用地方面,规定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在农房设计方面,规定建设低层农村住房,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者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在农房施工方面,规定建设低层农村住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传统村落是散落乡村地区的“遗珍”。《条例》结合杭州市实际,建立了较为体系化的传统村落保护制度。规定设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明确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定传统村落利用原则,要求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程度,延续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