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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公告提出,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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