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十万个为什么》开始风靡科普类童书市场,后来市面上出现了很多不同出版社、不同版本的《十万个为什么》书籍。那么,“十万个为什么”是一个通用提法,还是有其特定的商标专用权呢?

10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的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资料图)

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

原告:2017年注册图文商标“十万个为什么”

该案中,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诉称:其成立于1952年12月,是新中国第一家专业少儿出版社。《十万个为什么》是原告1961年首次出版并延续至今的系列儿童科普图书,具有很高知名度。同时,原告系第17085619号图文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十万个为什么”还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原告发现被告某书店销售被告天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此外被告天某出版社还出版了多款《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并在网络渠道公开销售。被告天某出版社不仅在图书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而且在前言中声称本书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

原告认为被告天某出版社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及商品名称权益,关于“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亦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被告天某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维权合理费用10.7万元。

被告天某出版社抗辩称:“十万个为什么”为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涉案图书的使用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被告出版社、书店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普陀法院认为,纵观该案争议焦点,要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厘清两个问题。

首先,“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问答式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

法院认为,“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例如VCD、DVD。因无相关证据支撑,“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

法院还认为,“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儿童类问答式科普读物的名称选择多样,客观上并未形成该类图书统一名称的市场格局。

原告于2017年被核准注册了涉案商标,当时多个出版社均出版该同类图书的情况已然存在,可见此时“十万个为什么”作为商标主要辨识部分还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并未在使用中退化为通用名称,未出现显著性弱化的情形。

此外,日常用语中将“十万个为什么”指代问题较多的使用方式,使用的是文字本身的含义,与涉案图书的特定品牌属性,并非同一使用语境。 

其次,被告对“十万个为什么”标识的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上海普陀法院表示,对“使用商标”行为的判定应以能否起到识别功能为依据。图书名称具有商品和品牌混合属性,具体图书名称本身具有个性化可能,可与作者、出版社等形成对应联系,起到区分图书来源的作用。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从而实现图书名称权益商标权化。这种方式在文创领域较为常见,如将图书、游戏、电影等名称注册为商标。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即便作为图书名称,已具有了商业标识利益,实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综上,上海普陀法院认为,被告天某出版社、被告某书店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某出版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天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某书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天某出版社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十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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