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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发布并实施《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提出了紧密围绕“20+20”产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20大重点片区和市、区中心片区,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指引规定,由市级住房主管部门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相关政策和计划,监督、指导区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筹集活动。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自行开展或者经区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除了完全由政府、国企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之外,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从市场收储,在收储之后由政府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配租给被保障的群体。
指引规定,有六种社会存量房屋可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住宅;商务公寓;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城中村房屋;其他社会存量房屋。
在筹集方式上,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社会存量房屋或者购买市场商品房等形式收储房源。在指引发布后通过租赁或者合作经营收储房源,属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十年;属于产权明晰的社会存量房屋,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