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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观点新媒体从中获悉,建发(上海)有限公司、建发(天津)有限公司等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由于业务开展的需要,于货物报关通关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关税保证保险。

四家保险公司合计承保限额26.70亿元,其中中国太保承保限额11.70亿元,中银保险承保限额10亿元,阳光保险承保限额4亿元,中国人寿财险承保限额1亿元。

根据关税保证保险项目协议约定,需由该公司为被担保人(即关税保证保险项目投保人)就关税保证保险项目提供担保,其中为中国太保的投保人担保的限额为11.70亿元,为中银保险的投保人担保的限额为10亿元,为阳光保险的投保人担保的限额为4亿元,为中国人寿财险的投保人担保的限额为1亿元,合计担保限额为26.70亿元。

建发股份向保险人承诺,就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关税保证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人理赔后,公司自愿就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偿还的追偿款项及利息在1亿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为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协议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24时止。保证期间自保险人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日后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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