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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务、房产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的监督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建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组织市政工程相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编制拟建和已建市政工程项目库,统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时序,为市政工程计划、建设、维修、养护提供必要的工程信息。

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完善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对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明确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市政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市政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政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政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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