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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有关理财产品的担保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前对2015年以来对外提供担保明细以及各会计年度的担保余额情况进行说明,并对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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