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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提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水平,日前,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从职责分工、平台建设、经营主体备案、实名从业、房源核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对住房租赁平台管理服务内容进行优化。
规定要求提升平台信息化服务能力。依托住房租赁平台和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完善市、区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镇)的数据利用和共享机制,强化业务协同;以平台网站和“我要租房”应用场景为门户,提供住房租赁线上一站式服务,并按上海市“一网通办”要求,逐步落实线上办理、免于提交等服务措施;统一数据规则,向具备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为相关市场主体批量开展住房租赁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同时,建立完善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库,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取得房源核验码或按规则标注房源类型后,方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出(转)租住房标准,对单套住房内客厅(起居室)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房源核验的,可以且仅可按规定要求隔断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
此外,规定提出,应强化市场主体使用平台监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也应依法合规使用住房租赁平台各项功能,规范自身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