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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涉及面广,牵涉单位较多,为明确生活垃圾管理责任,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于近日正式实施。

《制度》提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委托服务单位管理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述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制度》要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分类收运制度、公示制度、分类巡查制度、管理台账制度等,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常态化桶边指导机制,在生活垃圾投放高峰期,安排督导员或垃圾分类指导员在集中投放点开展桶边值守。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常态化监督和执法,依法责令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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