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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在不可移动文物已有文物保护法、历史建筑已有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的基础上,又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纳入了地方立法,“让城市留住记忆”有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据统计,广州市目前已认定传统风貌建筑1206处,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传统风貌建筑作出具体规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缺乏依据,保护措施不健全。
规定从概念、认定标准上,将能凝聚人们记忆和情感的建构筑物纳入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范围。不同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更关注建筑的活化利用。规定第三条明确“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以用促保、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十三条则明确了本市通过多功能使用、租金减免、建立奖励补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等12项合理利用措施,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同时,要求有关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技术规范,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指导,制定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清单。
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是广州探索建立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创新做法,将改变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无法可依、无规可守,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现状,进一步激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主动性和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留住城市记忆的期待,为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