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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内容涉及项目准入、项目日常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期房和现房项目准入条件、材料、风险项目认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期房项目准入条件方面,《办法》规定开发企业无重大负面信息,信用良好,在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担保能力,并自愿为购买其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至办妥抵押权登记且受委托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之日止。同时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项目开发企业须已就该项目至少与1家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开展住房贷款合作。

在项目日常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贷款管理处应加强项目准入后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项目施工进度、销售等情况,督促项目开发企业履行合作协议,督促受委托银行开展好项目风险隐患排查、项目由期房转为现房后的抵押权登记等工作。开发企业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对合作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反馈合作项目的资金运营、施工状况、工程进度、权证办理等情况。

同时,受委托银行应做好本行公积金贷款期房项目准入后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了解开发企业经营状况、担保能力状况、项目施工进度、销售等情况,做出风险评估后,按季报送贷款管理处。

在项目风险管理方面,开发企业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经营出现异常,合作项目工程出现停工、司法查封、受委托银行认定存在风险停办商业性住房贷款等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认定为风险项目。市公积金中心成立贷款风险项目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风险项目处置措施。受委托银行应做好风险项目跟踪监督,及时了解风险项目的具体情况,加强存量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控,主动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好风险化解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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