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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件提到,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进行转让或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收储(可带地上建筑物)。
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房屋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30%,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
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落实建筑规模增减挂钩要求、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现状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土地利用方式及年限方面,以弹性年期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此外,转型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类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对经营性的教育、养老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共同做出承诺,在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